
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qū)南沙片區(qū)人民法院)今天稱,該院近日發(fā)出兩份罰款決定書,對一起民事虛假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作出對原告罰款3萬元,被告罰款30萬元的決定。兩份罰款決定書的背后,是一個讓人拍案而起的訴訟……
表面審查,初看證據(jù)簡單明了
2016年9月1日,南沙法院(南沙自貿區(qū)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告梁某,被告廣州南沙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某港貿易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港公司)。原告稱,2014年12月26日,其與某港公司簽訂了《某港商業(yè)中心工程臨施承包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該臨時工程項目,工程造價約為人民幣700萬元;2015年11月20日雙方完成工程結算,確認工程造價7031865.5元。原告稱自己履行了全部義務,但被告公司經(jīng)多次催促都沒有支付過任何款項。2016年4月21日原告發(fā)函給被告,主張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之后原告就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031865.5元、違約金1313128.64元;并確認其可就工程款、違約金對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請,要求被告支付97%的工程款及6個月違約金;并確認梁某可就工程款對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原告梁某提供了《某港商業(yè)中心工程臨施承包合同》、《某港商業(yè)中心工程臨施工程結算書》和《關于要求盡快支付工程款的函》三份證據(jù)。
被告某港公司答辯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確認存在欠款的事實,稱因為涉案工程的項目一直沒有開發(fā),資金上存在困難,所以一直未能支付工程款給原告,確認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時向被告主張過工程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對原告提交的三份證據(jù)均確認。
從表明形式上看,原告了圍繞訴請?zhí)峁┤荼匾淖C據(jù),案情看似簡單明了,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言,證據(jù)略顯單薄,且被告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認可原告全部證據(jù),雙方對訴訟標的并無實質爭議。由此引起經(jīng)辦法官的深入思考,并依據(jù)職權積極展開全面調查。
實質審理,發(fā)現(xiàn)案情疑點重重
在實體審理過程中,經(jīng)辦法官發(fā)現(xiàn)案情存在諸多疑點,在克服當事人消極阻撓的情況下,通過調查逐漸揭開事實真相。
疑點一:建設工程驗收時間晚于結算時間
雙方在庭審中陳述確認涉案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為2015年12月10日,而結算書的結算時間為2015年11月20日。驗收時間晚于結算時間,違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流程,雙方對此未能做出合理解釋。
疑點二:合同期間涉案工程場地并未施工
為深入查明案件事實,第一次庭審后,經(jīng)辦法官隨即組織原告和被告律師到涉案工程現(xiàn)場勘驗,并對工程現(xiàn)場看守人員關某進行調查,制作一份勘驗筆錄,關某在筆錄中陳述,2014年10月份某港公司派其到現(xiàn)場看守涉案場地,當時的涉案場地場景與勘驗日(2016年10月25日)的場景一致。然而,原、被告都否認關某的陳述,被告書面回應稱被告于2014年10月派駐關某到涉案工程現(xiàn)場看守,2015年春節(jié)期間關某因高血壓發(fā)作回家休息,關某因高齡導致記憶力及智力存在缺陷。原告認同被告的情況說明,并陳述其從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施工期間從未見過關某。
疑點三:存在企圖通過合法的民事訴訟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動機
基于合理懷疑,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依職權向涉案工程所在地塊抵押權人A銀行發(fā)函要求協(xié)助調查,根據(jù)A銀行函復,2014年3月3日,A銀行與廣東省某工建設公司簽訂了《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授予人民幣2億元的授信額度;同日,A銀行與抵押人某港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約定將涉案的工程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并在國土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廣東省某工建設公司拖欠A銀行貸款本金9000萬元及利息。貸款糾紛經(jīng)法院審理后已經(jīng)進入執(zhí)行階段,被告某港公司用于抵押擔保的涉案工程用地正由廣州天河法院進行拍賣。原告通過本案訴訟主張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若訴訟請求獲得支持,將對抵押權人A銀行及其他普通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影響。
疑點四:工程內容和結算工程量沖突
根據(jù)A銀行提供的涉案土地辦理抵押貸款時評估報告書顯示, 2013年12月5日涉案工程現(xiàn)場的開發(fā)程度為紅線外“五通”(通路、通電,通水、排水、通訊)及紅線內場地基本平整。原告無法合理解釋為何需要對已經(jīng)平整的涉案工程現(xiàn)場再進行平整以及拆除圍墻后重砌。
原告陳述其施工內容包括臨時用水開戶和臨時用電增容,在無法說明開戶和增容的情況下,更改陳述為由被告對臨時用水、用電進行報裝,又無法解釋為何結算書中將開戶和增容納入結算范圍。
疑點五:雙方存在利害關系
原告在庭審中陳述被告某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其妻妹,實際控制人為其妻兄,廣東省某工建設有限公司與某港公司是關聯(lián)公司,兩個公司實際控制人均是其妻兄,原告梁某和其妻兄共同投資成立了廣州市某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原告占該公司股份的10%。
疑點六:雙方消極應對法院調查
原、被告共同確認被告員工李某負責涉案工程的管理及結算,但雙方都拒不提供李某身份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供調查。
原告梁某向法院提交7張工資表復印件,證明其以現(xiàn)金形式向18個施工工人支付2015年3月份至11月份工資1675320元,原告稱原件在其配偶處,法院責令提交原件,原告拒不提供,也不能提供18個工人的聯(lián)系方式進行調查。原告陳述以現(xiàn)金形式另外支付挖掘機司機80000元,但不能提供挖掘機司機的身份及聯(lián)系方式供法院調查。
原告庭審中提供衛(wèi)星定位圖用于證明涉案工程由原告進行施工,稱該圖由其朋友張某(化名)于2014年拍攝。但沒有在指定期間內通知張某到法院接受調查。
原告稱自己為涉案工程墊付597余萬元,部分墊付款是向朋友借款,但原告在庭審中拒絕回答其朋友身份及借款金額的信息。
被告某港公司的委托律師參加第一次庭審后,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第二次庭審,對法院庭審中質疑的問題不回應,不答復。
疑點七:雙方存在惡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嫌疑
承包合同僅兩張紙確定雙方700多萬的權利義務,結算書和催款函均為一張紙,除此之外,卻沒有具體的施工記錄,增加工程量無簽證單,工程款墊付無支付記錄,沒有工程驗收報告,工程結算沒有詳細的工程量清單。沒有其他任何人證物證能夠佐證涉案工程的存在。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具有姻親關系,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工程款、高達年利率24%的違約金及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主張全部同意,存在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嫌疑。
撤訴被否,認定屬于虛假訴訟
2016年12月12日,原告梁某向法院申請撤訴。然而法院認為,在涉案工程所在土地使用權被法院執(zhí)行拍賣的過程中,梁某作為與某港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姻親關系的利益相關方,向法院提起工程結算價高達7031865.5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并要求優(yōu)先受償權,某港公司對梁某的訴訟請求毫無爭議;然而梁某除提供施工合同、結算書、催款函外,未能提供其他任何實質性的證據(jù)佐證工程的實際存在;梁某在庭審中存在相互矛盾的陳述,卻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釋;法院調查的相關證據(jù)所呈現(xiàn)的事實與原告證據(jù)及雙方的陳述相互沖突;對本案的關鍵性事實,梁某有能力提供證據(jù)卻拒絕提供證據(jù)證實或拒絕回應?;谏鲜龊侠響岩桑ㄔ赫J為本案原告梁某和被告某港公司確認的涉案建設工程的施工不存在,屬于虛假訴訟,對于梁某撤訴申請不予準許。
駁回訴請,依法采取處罰措施。
因案件被認定為虛假訴訟,南沙法院(南沙自貿區(qū)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梁某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在上訴期內上訴,一審民事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2017年5月11日,南沙法院(南沙自貿區(qū)法院)依法作出罰款決定書,對某港公司罰款30萬元,對梁某罰款3萬元。雙方未在指定期限內繳納罰款,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法官說法
經(jīng)辦法官王健稱,近年來,虛假訴訟案件時有發(fā)生,民商事審判領域的虛假訴訟,以侵害或者意圖侵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為目的,破壞社會誠信,擾亂正常審判秩序,損耗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為此,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16〕13號),總結虛假訴訟要素及注意點,為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提供智力支持和裁判路徑。經(jīng)審理查明的虛假訴訟案件,需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金羊網(wǎng)訊記者 董柳 通訊員 王健 付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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